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卢*与江苏圣**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袁**与江苏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刘**、周**等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圣**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刘*与句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李*与江苏**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句容市**有限公司与南京永**限公司、南京永**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