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孙**、孙*诉被告查宏清、王*、中国人**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孙**、孙*于2016年3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孙**、孙*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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