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梅**、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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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中国人民财**市盐都支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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