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赵**等与赵**、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赵**、张**、唐*、张*与被告赵**、郑*、中国人**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赵**、张**、唐*、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2元,减半收取7171元,由原告唐**、赵**、张**、唐*、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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