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3月2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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