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第三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申请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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