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盱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20元,减半收取148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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