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向被告张**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被告因种植大棚需要向原告购买农资产品,2012年5月23日欠到原告农资产品款7700元,2013年6月27日欠到原告农资产品款75900元,两张欠条均由被告出具,合计83600元。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3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因欠原告高**货款于2012年5月23日和2013年6月27日分别出具金额为7700元和75900元的欠条给原告。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尚欠原告高**83600元款项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及时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高**货款83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