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械有限公司与曹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安市**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淮安市**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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