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安市**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淮安市**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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