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程公司与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扬州**程公司与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应给付扬州**程公司工程款107720元及相应利息,因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扬州**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房产部门等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