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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镇江京**有限公司、镇江市固新抗震建筑**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镇江京**有限公司、镇江市固新抗震建筑**限公司、镇江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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