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镇**有限公司、江苏**进中心、镇江**进中心、张**、张**、张*新借款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56元,由原告谢雨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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