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华夏银**常州分行与常州布拉**有限公司、常州盛**限公司、江苏耐**有限公司、马**、赵**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常州布**造有限公司、常州盛**限公司、江苏耐**有限公司、马**、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常州分行对此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天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常州分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