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4)戚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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