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卞**与泗**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卞**诉被告泗**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泗**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卞**诉称:2014年7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车不慎摔伤,后至被告处救治,2014年8月1日下午被告对原告予急诊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原告在同年8月23日出院。原告出院几日即感觉呼吸不畅并及时到被告处检查数次但是被告均没有检查出原因,同年9月20日原告气喘非常严重并再次到被告处检查,原告的CT检查报告单记载:主气管局部管壁毛糙、管腔狭窄,当时被告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同年9月22日原告至淮安**民医院进行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所见为:气管上中段见明显瘢痕样狭窄,距声门约3cm,内镜不能通过,远端不能窥及。镜下诊断为:气管狭窄。因为受医疗条件的限制淮安**民医院没有予以治疗;当天下午17时左右原告又到被告处询问该如何治疗(当时原告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被告就用单位的120急救车将原告送往江**民医院进行救治,当天下午21时左右在江**民医院急诊诊断为气道狭窄,同日下午21时30分江**民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经过江**民医院近一个月的精心治疗原告终于转危为安。据查,造成原告气道狭窄的原因是被告在给原告行全麻手术过程中插管造成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811.66元、误工费1080元[(4+1+9+4)×60]、护理费1080元[(4+1+9+4)×60]、交通费3500元、生活费1400元[(1+9+4)×50×2]、住宿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9+4)×18]、营养费130元[(9+4)×10],合计30835.6元的80%即246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民医院辩称:1、被告对原告的诊断明确,抢救治疗规范,充分履行了病情告知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原告因摔伤入院,伤后即陷入昏迷,经被告查体及CT检查,诊断为: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伴颅内积气、头皮下血肿、脑疝、肺部感染,入院后积极予以脱水、补液、抑酸、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2014年8月1日突发病情变化,具备手术指征,急诊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ICU治疗,病情平稳后转入脑外科治疗,在切口部分未愈合的情况下,原告及家人要求出院,并签字办理出院。在住院期间被告多次就病情及治疗方案对原告及家人进行沟通,交待术前、术*、术后病情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原告及家人表示理解并予以签字。原告后期出现气喘胸闷等情况,原告及家属自行于当地医院治疗,具体治疗情况不详,原告没有遵从被告出院医嘱(有情况随诊),及时至被告处救治。后原告及家属自觉症状特别严重后,才至被告处就诊,行CT检查示气管狭窄建议其至上级医院就诊,患者于淮安**民医院就诊后,淮安**民医院又建议至江**民医院就诊治疗。被告根据原告伤情选择的麻醉方式是正确的,整个麻醉过程是规范的,保证了手术的顺利完成,抢救了患者生命。被告认为原告术后形成气管狭窄,系气管插管形成的正常远期并发症,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被告对原告的诊疗符合诊治规范,并充分履行了病情告知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告因“外伤后神志不清伴右侧外耳道流血1小时余”入住泗**民医院脑外科,入院诊断为: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叶脑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伴颅内积气、头皮下血肿,予脱水、补液、抑酸、营养神经等治疗,于2014年8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半年,一周后我科就诊,查看伤口情况;2、一月后复查CT,后期行颅骨修补,注意功能锻炼;3、有情况随诊。2014年9月13日,原告因“咳嗽咳痰三天加重一天”入住泗**渡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肺炎,于2014年9月16日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1216.2元,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就诊。2014年9月24日原告因“进行性气喘一月余”再次到泗**民医院门诊就诊,病史记录:患者出院后出现气喘,可闻及哮鸣音,当日CT报告:右肺见絮状高密度影,气管居中,主气管局部管壁毛糙,管腔狭窄。2014年9月22日淮安**民医院支气管镜报告;气管中上段见明显瘢痕样狭窄,距声门约3cm,内镜不能通过,远端不能窥及,镜下诊断:气管狭窄。2014年9月22日21时54分原告因“脑外伤气管插管术后气道狭窄2月余”到江**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气管狭窄,肺部感染。2014年9月23日江**民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2014年12月5日原告因“停经2月”到泗**医院门诊就诊,诊断:停经原因待查,阴道炎。2015年3月13日原告至淮安**民医院进行门诊就诊,淮安**民医院作出支气管镜报告:气管中上段见环状狭窄,粘膜光滑。镜下诊断:气管狭窄。被告的诊疗行为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为:医方对患者管理有不当之处,与患者术后气道狭窄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泗**民医院的住院病案、泗**民医院门诊病历、泗**民医院CT、DR检查报告单、淮安**民医院支气管镜检查报告单、江**民医院支气管镜检查报告单、泗**渡医院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宿迁市医学会作出的宿迁医损鉴(2015)023号医疗损害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在对原告做手术的过程中,因被告对患者气道管理有不当之处,与原告术后气道狭窄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相应损失应予赔偿,因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综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所受伤害20%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应获得的赔偿:1、医疗费22811.66元,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1080元,因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1080元,因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本院根据来往的次数,及被告提供的票据,本院确定为1000元;5、住宿费600元,虽原告未能提供正式票据,鉴于原告至外地医院就诊,未能住院,必然实际发生住宿费,原告要求6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因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7、营养费130元,因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生活费1400元,因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26935.66元,则被告泗**民医院应当承担5387.13元(26935.66×2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卞**各项费用共计5387.13元;

二、驳回原告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200元,合计2400元,由原告卞**负担1920元、由被告**民医院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