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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晚,被告人吴*欲与被害人李*恢复情人关系而至被害人李*租住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康泰路东四巷的出租房内,被害人李*多次要求被告人吴*离开,被告人吴*拒不离开。被害人李*欲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吴*夺下其手机,并以持菜刀欲自伤的方式对被害人李*进行威胁,后双方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吴*将被害人李*手指咬伤,并将被害人李*按在床上,掐其脖子、捂其嘴。后被害人李*被迫同意加被告人吴*微信并答应与之保持联系,被告人吴*方才离开。

另查明,2015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至泗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陈述,证人陈*、徐*、刘*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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