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泗阳桃**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泗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吴**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阳县**民委员会与黄*、谈鸿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酒集**限公司与中国工商**封豪德支行、吴**等管辖裁定书
陈**、王**等与王**、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赵**、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蒋**、葛山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泗阳**有限公司与赵**、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安财产**迁中心支公司、张**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泗阳县**民委员会与谈鸿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