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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泗阳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泗阳桃**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泗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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