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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绘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长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周*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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