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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泗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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