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东诉被告江阴市恒**司泗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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