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阴市恒**司泗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东诉被告江阴市恒**司泗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