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中国平**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谈**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建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