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徐**、中国平安**司无锡分公司、苏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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