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鸿**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鸿**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鸿**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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