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盐都交警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峰诉称,我系苏J车辆的所有人。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5月14日期间,被告盐都交警队先后8次对我的车辆拍照并作出处罚决定,被告盐都交警队设置监控设备以及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盐都交警队作出的8次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盐都交警队在不同的时间、路段违法事由作出8次行政处罚决定,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孙**仍坚持一案中对上述8次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违反了行政案件一案一诉的原则,故原告孙**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