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长寿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长寿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盐都交警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长寿诉称,我系苏X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盐都交警队先后4次对我的车辆拍照并作出处罚决定,被告盐都交警队设置监控设备以及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盐都交警队作出的4次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盐都交警队在不同的时间、路段作出4次行政处罚决定,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王长寿仍坚持一案中对上述4次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违反了行政案件一案一诉的原则,故原告王长寿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长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