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郭*同意给被告张*一次和好的机会,遂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依法收取12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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