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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镇**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镇裁字第130号裁决:驳回申请人蔡**的全部仲裁申请。蔡**在收到该裁决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主要为: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即被申请人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房屋交接书”系伪造的,并向本院提交了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关于乾元兰庭假日酒店工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该回复载明:“据调查,江苏**假日酒店1#楼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无法进行竣工备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江苏**假日酒店1#楼工程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仅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盖章,没有勘察单位签章,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该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经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验收并认可或准许使用的相关文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乾元兰庭假日酒店工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房屋交接书不真实。

据此,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涉案仲裁庭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该仲裁庭于2015年9月28日决定撤回(2014)镇裁字第130号裁决书,并予以重新仲裁。

本院认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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