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限公司与金**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沭**限公司诉被告金**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沭**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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