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孟**诉被告沭**有限公司、江苏润**限公司、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孟**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黄**、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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