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涟水**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涟水**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薛**、被告涟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施工合同》,被告提供建设用地,原告出资建房,房屋由被告统一销售,扣除费用后余款返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负责建设被告开发的世康嘉园5号楼,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给被告5280000元。目前所建房屋被南**合法院查封,无法对外出售,据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确认所建房屋归原告所有;办理房屋预收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80元退回原告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