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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嵇*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XXX年农历XX月XX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沁怡,××××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投,日常生活无法沟通,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被告于2014年底离家出走,后实在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法院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嵇*辩称,原、被告婚姻形成及子女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王**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500元子女抚养费,并要求原告返还陪嫁物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恋,XXXX年农历XX月XX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沁怡,××××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娘家陪嫁物品有:现价值1000元的沙发、4000元的空调一台、1000元的桌椅、500元的洗衣机一台、1000元的三床被子、100元的毛毯、300元的两床四件套(新的190元,旧的110元),2000元的十字绣3个。

原告表示女儿王**随其生活,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婚后双方相处不睦,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本院确定原、被告婚生女孩王*乙。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娘家陪嫁的物品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嵇*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

三、被告嵇*婚前个人财产:沙发(价值1000元)、空调(价值4000元)、桌椅(价值1000元)、洗衣机(价值500元)、被子三床(价值1000元)、毛毯(价值100元)、四件套两床(价值300元),十字绣三个(价值2000元)归被告嵇*所有。原告王*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嵇*。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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