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汪*因与被申请人江**、唐**、涟水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唐**、涟水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涟水县**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高沟镇326省道南侧四斗渠东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高**)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唐**、涟水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涟水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高沟镇326省道南侧四斗渠东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高**)。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