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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环球娱乐会所与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涟水县环球娱乐会所与被告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涟水县环球娱乐会所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涟水县环球娱乐会所诉称,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消费,共欠25998元。经多次催要,至今仍未给付。故具状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孙**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KTV包间服务。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消费,累计共欠原告2582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娱乐服务合同是娱乐场所提供歌舞、游艺等娱乐活动,消费者支付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娱乐活动,被告应当支付所欠费用2582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25998元,本院依法支持其中的25828元,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涟水县环球娱乐会所欠款25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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