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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江苏建**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建**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被告因开发龙*雅园需要,需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2011年9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正式开工一年内交付安置房屋,如逾期交付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原告经济补偿。合同签订后,被告用于安置的房屋于2011年10月5日开工,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才具备交付条件。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186495.12元,违约金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建**司辩称,原告亲属徐*松系涉案房屋的承建人,房屋一直在其控制下,故不存在逾期交房。另外,假使被告存在违约,因其开发的系小产权房,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本案中,被告开发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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