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孙*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芹诉被告孙*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芹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涟水县环球娱乐会所消费,共欠25998元。原告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经营的店铺字号为“涟水县环球娱乐会所”,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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