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王**、张*、连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张*、连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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