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张*、张*、陆**、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张*、张*、陆**、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张*、张*、陆**、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连云港**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