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勇与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沃**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勇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英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李英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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