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盛**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盛**限公司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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