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曾现平以与被申请人薛**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605000元,后经我催要,被申请人未能还款。现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和担保人洪*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灌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薛**在银行的存款6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曾现*和担保人洪*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灌房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申请人曾现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