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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戴锦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欠款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锦标负担。原告已交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给付于原告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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