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灌南**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4月25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