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4月25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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