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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马**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马**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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