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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限公司与句容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句容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句容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句容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句容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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