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实达丰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青**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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