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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达丰**有限公司与青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实达丰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青**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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