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渔**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韦**因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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