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高、陈**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审理中,原告殷*高、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高、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大**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陈**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大**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高、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