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大发民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