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陈**与被告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高、陈**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殷*高、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殷*高、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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