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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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